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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8 |  大小:311KB

文档介绍
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 9—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 1 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 3 个会计年度( 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 365 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知识产权— 10—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其中: 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 仅限使用一次。 5.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 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 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 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 )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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