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以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下可以免税115.5万元,后进先出法下只能免税49.5万元。案例9-2设在深圳的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9月13日成立,经营期15年。中外双方各持股50%。2000年开始生产,同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公司2000至2005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8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4600万元。2006年,外国投资者决定从历年税后的未分配利润中拿出1500万元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按期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证明。地方所得税免征。分析要求:为该外商投资者筹划几种再投资方案,并分析哪种方案最节省税款。答案要点:依据有关规定,该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再投资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退税率100%。年份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外商当年分配利润额(万元)4006005006507502300假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税局就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商的部分,从最早年度2000年开始推算。1500万元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分别是:2000年:400万元;2001年600万元;2002年500万元。据此计算再投资退税额。但是因为2000年、2001年属于免税期未缴纳所得税,故不需退税。2002年属于减半纳税期。再投资退税额=500÷{1-7.5%}×7.5%×100%=40.54(万元)(2)假如投资者能提供再投资利润属于2002-2004年获得的,因为均按照15%征税,就可以多退税。再投资退税额=1500÷{1-7.5%}×7.5%×100%=121.62(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多享受再投资退税额81.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