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用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设二—7—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住所:(签字)住所:(签字)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设二—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盖章)备案号: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意见:(盖章)经办人:鉴证日期:年月日设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