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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GF—2003—0201doc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3 |  大小:258KB

文档介绍
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Р 13、工期延误Р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Р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Р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Р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Р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Р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Р (6)不可抗力; Р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Р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Р 14、工程竣工Р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Р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Р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Р 四、质量与检验Р Р 15、工程质量Р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Р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Р 16、检查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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