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进行选择,当选择“食堂”时还要在“机关食堂、学校/托幼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进行选择。11.“样品来源、样品属性、样品类型”在相应的□中打“√”即可。12.“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许可证编号、样品批号、执行标准/技术文件、保质期、质量等级、单价、标示生产者名称、标示生产者地址、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按实际样品包装标签或销售价签、菜单等标示的名称填写。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非预包装食品,无明确标示内容的项目,填写“/”,不得留空白。13.“生产/加工/购进日期”原则上:对预包装食品按包装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散装食品按进货单标示的生产日期填写,餐饮自制食品按实际加工日期填写,餐饮环节抽取的食用农产品等,按购进日期填写。14.“是否出口”在相应□内打“√”即可。此处所指出口,是指同批次产品既在国内销售,又有部分用于出口。同一批次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予抽样。15.“抽样基数/批量、抽样数量、备样数量”按照相应产品的抽样检验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数量抽样并据实填写,数量的单位应与规格型号中的单位一致。16.“样品形态、包装分类、抽样时样品的储存条件、抽样方式、抽样样品包装”在相应□内打“√”即可。17.“寄送样品截止日期”,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内送至承检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填写。“寄送样品地址”,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承检机构的,填写“/”,寄送样品的,需填写样品接受单位和地址。18.“抽样单位信息”按抽样参加人员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填写。19.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或采集的信息,如“进口食品”、“热加工”(糕点)等,具体参照各类食品抽样检验实施细则填写。20.抽样人签名必须要两人以上,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单位和生产者须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或其他合法印章。对特殊情况可签字并加按指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