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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终版)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43KB

文档介绍
状中另行约定达到争取目标的奖励标准。4.1.4.公司(分公司)商务部及主管领导根据结算办理的难易程度、结算完成时间、项目目标责任完成好坏,明确综合系数(0.5-1.5)后进行奖励,对于结算书不能按公司要求按时编制报送的给予项目经理、商务负责人各1万元的处罚。。4.1.5.工程结算目标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后,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奖励申请,报公司商务管理部(分公司所属项目需经分公司审核确认),由公司商务管理部组织财务部共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分配原则按照项目人员对结算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取得成效情况,其中商务人员的嘉奖按照奖励总额的30%-70%申请。4.1.6.项目经理按照公司审核的奖励总额,根据相关人员结算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公司审批后进行分配。4.1.7.未签订结算责任状或未缴纳结算风险抵押金的项目,不得发放结算奖励。4.2.结算处罚4.2.1.项目经理部未能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编制完工程结算,准备相应资料报公司(分公司)评审,或报送评审时项目成本盘点不清、未能锁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经理部予以2000-10000元处罚。4.2.2.工程结算责任状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结算的项目,从次月起,每月扣除项目经理结算风险抵押金的10%,扣完为止。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也可以制定具体结算节点时间安排,并对每个节点完成时间进行考核。4.2.3.工程结算责任状确保金额目标未完成,则没收全部风险抵押金。4.2.4.对扣除的结算风险抵押金,项目经理可根据与结算小组相关人员签订的责任状,要求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承担处罚。4.3.工程结算因特殊原因,实际情况与目标有重大偏差,最终结果不能达到结算目标,由项目经理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结算目标。4.4.在工程目标责任审计时,结算奖罚进入或冲减项目成本,并对超过结算目标部分的结算效益贡献,酌情调减项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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