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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库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3 |  大小:238KB

文档介绍
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中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宁夏秦毅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认为上述有关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 条的规定, 应当认定无效, 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权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 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遂裁定驳回宁夏秦毅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宁夏秦毅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照本案合同中有关“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虽然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亦分别享有管辖权,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的规定, 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 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不得再重复立案, 从而排斥了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故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约定不但不属于“选择《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而且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 应当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本案的管辖。因此,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宁夏秦毅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根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例 6-9 】曾洁诉刘民离婚移送管辖案原告曾洁(女)与被告刘民于 1990 年5 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 11 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与 1991 年9 月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后期, 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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