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自认的无争议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依据;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应当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允许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Р对应的原则:职权探知主义Р诉讼审理所需的事实与证据,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提出。РР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也可以作为裁判基础(婚姻无效的事实);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也应当调查真伪;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当事人未申明的证据。Р原则上大陆法系国家贯彻辩论主义,某些例外情况贯彻职权探知主义:Р程序事项(诉讼要件事项),即是否能构成合法的诉,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如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Р人事诉讼程序:涉与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如亲子、婚姻、收养,由于涉与公共利益,不属于私权处置的范畴。Р理由:Р基于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民事案件本质是私权的争议,将争议在多大程度上提交审判应尊重当事人意思;当事人最能充分提供事实;程序公正的保证,广泛允许职权探知可能导致法院偏向一方。Р实践中由于知识能力差别,会出现不公正的后果。法院阐明权制度: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和意见有不明确、不充分、不恰当时,法官通过发问使当事人将陈述更为明确、充分、恰当。阐明权有限度,不能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公正的怀疑,必须以当事人的一定陈述为基础,法官不得无中生有。Р大陆法系与中国大陆的区别:Р辩论主义实质是当事人主导主义,关于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中国大陆仅仅是赋予当事人辩论权的原则,不能体现当事人主义,是去掉大陆法系的内核、保留形式。Р处分原则Р概念: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点的原则。Р立法依据:民诉法13条2款Р内容:Р主体是当事人,其他主体不享有处分权Р对象是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现Р实体权利:请求保护的范围大小;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可签订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