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铝土矿堆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于矿场作业人员上下班接送,一辆皮卡车专用于矿石取样人员的采样。该专用车辆由生产准备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时,需要征得生产准备处领导同意才能借用。Р第十六条通勤及取样专用车辆须由生产准备处指定的,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技能和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指定驾驶人员需要在生产准备处登记备案。未经指定及不具备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书的任何人员严禁驾驶机动车辆。Р第十七条上述专用机动车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须严格遵守管理要求,切实做好车辆的保管、安全行驶、例行保养、交接班检查等工作,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将车辆交给未经指定许可的任何人员驾驶,发现车辆碰撞和损坏须在当班期间或交接班时说明并汇报生产准备处有关领导处理。Р第十八条专用机动车辆工作期间须沿指定的安全路线行驶,不得用于与矿场作业、取样等无关的用途,不得擅自驶离厂区或其他无关区域。通勤及取样车辆在厂区内行驶需保持安全车速,但最高不得超过20公里的时速。Р第十九条车辆管理及驾驶人员违章驾驶导致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伤害的,由相关直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非指定驾驶人员操作机动车辆者,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从重处罚违章驾驶人和指定驾驶人,导致车辆损坏或其他损失的,由违章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或法律责任。Р第二十条因机动车辆交接不清而未及时发现车辆损坏者,由发现损坏班次的驾驶人或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其承担。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委托外来卸矿及堆矿人员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安全管理责任由承包方负责。Р第二十二条铝土矿堆场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者,依据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处理;违反本制度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者,依据公司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理。Р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暂由氧化铝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并随着公司发展需要及优化调整而适时修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