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制度。-9-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3 )为保障规章制度的落实,应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考核奖惩办法。( 14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第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五章防火检查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10- 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 )文体中心或公众聚集场所开放时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6)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7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 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8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由安管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