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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大论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倡导了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的权利本位价值。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应该是“源”与“流”的关系, 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源于公民的认可和授予。但在单一管制型行政管理模式中, 行政权力的掌握者并不直接对公民负责, 往往为了 10 保护封闭性的官员群体利益而滥用公民授予的权力, 与公民让渡权力的初衷渐行渐远。而电子政务所构建的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模式,使得公民参政议政成为可能, 并与行政主体成为同一个治理网络中的主体, 以权力共享、公民参与、合作共治为行政管理运行方式, 真正践行还权于民,从而彰显了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的权利本位价值。其次,电子政务倡导了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的公共利益价值。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就是“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 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 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 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 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对政府部门而言, 治理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 对非政府部门而言, 治理就是从被动排斥到主动参与的变化”。行政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惟有促进公共利益的需要, 才能赋予行政权力强制力以正当性。电子政务在行政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了一个公共领域, 公共性、服务性与合作共治性是这个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这个公共领域中, 行政管理的目的不是为了纯粹的管制, 而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基于互联网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调动了多元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体现了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的公共利益价值。第三, 电子政务倡导了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的协商对话价值。在以电子政务为基础构建的行政管理多元化治理格局中, 参与治理的各方主体形成了一个公共领域,在该领域中治理权力的合法性已经远离强制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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