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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侵权问题研究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害, 或是老人基于自身原因的自伤、自杀行为, 养老机构提供了相应的心理支持等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二)第三人过错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伤害, 如果这种伤害是养老机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时仍不能避免的,那么养老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致害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意外事件老人因自身原因患病或死亡的, 养老机构在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的, 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出现所有情况负责的话, 养老机构就要承担过大的风险, 不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 让养老机构对家属不能正视老人患病、死亡的事实承担责任, 对于养老机构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四)不可抗力由于发生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致使老人损害的, 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没有致使老人直接受到损害, 而是处于危险境地, 老人基于养老机构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害的,不免除其责任。(五)家属隐瞒老人家属在送老人到养老机构养老的时候, 具有向养老机构履行对老人的身体情况、既往病史、脾气秉性等相关问题的如实告知义务, 在实务中存在家属担心养老机构会因为老人身体状况不予接收, 就故意隐瞒老人的病情, 从而导致养老机构不能准确评估老人所需的护理等级, 进而引发因护理等级不足导致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养老机构并不是必然免责的, 只有养老机构对老人的状况尽到了合理审查尚未发现家属隐瞒的病症,这时养老机构不承担责任。参考文献: [1] 林靓.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法制与社会.2010 (2). [2] 李邦华. 养老机构伤害事故立法建议. 社会福利.2007 (8). [3] 颜梅生. 老年人:如何面对来自养老院的侵害. 就业与保障.2010 ( 12). [4] 张彩霞、许星莹. 几起典型的养老院纠纷之法律思考. 医学与法学.201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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