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举债权”是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配之以自上而下转移支付的健全, 来完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 是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2)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能( 3 )根据事权和职责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4 )对进一步合理界定省以下政府的职能、权限和财政收支的划分(5) 压缩管理层级(6) 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论述题首先应当科学地界定引咎辞职的标准。在认定标准上, 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群众认可、定性准确、定量合理的原则, 在体现科学合理的前提下, 努力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导向性, 让辞职者明白自己“咎”在何处。当然同时也要避免将引咎辞职标准一律数字化不良倾向。因为这样虽然便于操作, 却很不科学。最大的隐患是, 上面定下数字硬杠杠, 少数地区、部门和单位在出事之后很可能会拼命隐瞒事故真相, 导致更恶劣的后果。其次,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操作程序。不少西方国家也并没有关于“引咎辞职”的法律条文, 从某种意义上说, 它更像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如《法国公务员总章程》、《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均立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但都没有与引咎辞职相关的条款。显然,在这些国家中引咎辞职制度还未成为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辞职和辞退两种形式。辞职是指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而自己提出的一种制度, 属于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个人权利。辞退则带有强制性的条件。显然, 引咎辞职不属于这两者的范畴。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 一些明显不称职, 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人非但不会主动请求辞职,反而“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这无疑将严重影响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发展。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引进引咎辞职制度, 但宪法和法律也没有排斥这项制度,因此建立一个与辞职辞退互补、与引咎辞职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