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不足的部分从国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落实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四)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 缴入地方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五) 依法按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没有违规减免、缓缴、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现象。(六)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动态巡查以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重大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每年组织自查, 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二) 每年末,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五、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与予表彰奖励。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不合格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六、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 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 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土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 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