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邮电局的错误,将“衡阳”误写为“洛阳”。结果这批草绳被发往了河南洛阳, 草绳厂和李某因此蒙受了十几万元的损失。李某因此向邮局索赔, 邮局答应赔偿, 但只肯赔偿发报费用, 理由是电报单的背面写明了如果因邮局的错误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邮局只赔偿发报费用。李某不同意,结果诉至法院。 1. 李某诉至法院应采用什么诉讼程序 2. 我国合同法对此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3.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 、本案李某诉至法院应采用民事诉讼程序。 2 、我国合国法中对这种电报单的背面说明属于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我国是这种规定的:⑴要求采用格式合同订立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⑵强行规定决定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两项义务提示和说明义务。⑶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⑷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 3 、本案应该由邮局负责赔偿所有损失,而不仅仅是发报费用。因为这些损失完全是由于邮局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邮局不能不负责。 2、因甲公司生产的真空食品袋不合格,造成乙公司生产的 100 箱( 共计 14400 小袋) 奶油派食品发霉变质,直接损失 7000 元。该批发食品是由丙、丁、戊三家商场出售的, 已售出 630 小袋, 有二十几位购买者陆续向三有商场提出退贷或者赔偿要求,估计要求退贷或者要求赔偿的人数还会增加。请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有无法律责任? 为什么?、 2 、乙公司是否应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 1 .丙、丁、戊三家商场在此案中没有法律责任。因为这些食品的变质不属于商家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 但是商场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为购买者退货,保留追偿权。 2. 乙公司应该就变质食品向购买者承担责任。因为这些食品是乙公司生产的食品, 损害了消费者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