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 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检部的沟通, 对当天运行的车辆做好登记, 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 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 特别时当天 22 时至次日 5 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 5.4.4 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 立即在当日 6: 00 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 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 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 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 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 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 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50 公里。 5.5.2 在同方向划有 2 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 5.5.3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10 公里。 5.5.4 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 超速驾驶的定义: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时速超过 110 公里; 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 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 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 80% 以内。 5.6 疲劳驾驶的界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 4 个小时未停车休息 20 分钟的; 24 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 8 小时的; 24 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 8 小时的, 均视为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