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跳高项目规则在 1896 年的首届现代奥运会上,跳高就已经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跳高比赛一般由主裁判设定起始高度,跳高横杆每轮至少提高 2 厘米, 直到剩下最后一名选手。跳高运动员可以自己选择何时、何高度起跳, 如果三次试跳同一高度失败就会被淘汰, 而选手成功越过的最高高度就是自己的最终成绩。奥运会跳高比赛通常先分组进行及格赛, 凡通过及格赛标准的选手可直接进入决赛。如达到及格标准的运动员不足 12 人,不足的人数按及格赛成绩递补。跳高比赛如果出现选手最好成绩相等, 需按以下规定评定名次: 第一, 出现在成绩相等的高度上, 试跳次数较少者名次列前; 第二, 如成绩继续相同, 以试跳失败次数比较少者名次在前; 第三, 如成绩仍然相同,当涉及第一名时再进行决定名次的比赛, 其余名次并列。除犯规外,跳高比赛中运动员每次跳过的高度均为有效成绩。选手有下列之一情况即判犯规:1、使用双脚起跳;2、由于运动员的试跳动作致使横杆未能停留在横杆托上; 3 、在越过横杆之前, 身体触及立柱前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 但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并没有受益, 则不应由此而判该次试跳失败;4、无故延误时限; 5 、当裁判员通知运动员试跳开始后,运动员才决定免跳,当时限已过时,应判该次试跳失败; 6 、试跳时,运动员有意用手或手指把即将从横杆托上掉下的横杆放回; 7 、无故错过该次试跳顺序。跳高横杆可用玻璃纤维、金属或其他适宜材料制成,长3。 98~4 。 02 米,最大重量 2 公斤。跳高落地区至少长 5 米,宽 3 米,助跑道长度不限,最少为 15 米。如果条件许可,应不短于 20 米,呈扇形。跳高架应有足够的高度, 须配稳定放置横杆的横杆托, 两立柱之间距离为 4— 4.04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