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并确保比赛中的组织完全遵从国际田联技术规则、规定,以及技术代表所作的相关决定。Р第 116 条?国际竞走裁判员Р国际田联竞走委员会按照国际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标准成立一个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Р被指派担任规则第 1 条 1(a)中所有国际比赛的竞走裁判员,都必须是国际田联竞走裁判员 IAAF 级小组的成员。Р注:?举办规则第 1 条 1(b)、(c)、(e)、(f)、(g)和(j)的比赛,指派的竞走裁判员应是 IAAF 级或洲地区级的国际竞走裁判员小组的成员。Р第 117 条?国际公路赛丈量员Р举办规则第 1 条 1 的比赛,须任命国际公路赛丈量员,核实完全或部份在体育场Р外举行的公路项目的路线。Р被任命的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应是国际田联/国际路跑协会(AIMS)国际公路赛丈量员小组的成员(A 或 B 级)。Р应在比赛前的适当时间内丈量路线。Р丈量员应检查路线,如他认为此路线符合国际田联公路赛跑规则(见规则第 240Р条 3 和相关备注) ,则应给予认证。Р他将在路线的安排上与组委会合作,也将见证比赛,以确保比赛所用路线是他丈量和批准的路线。他需要将认证的证书提供给技术代表。Р第 118 条?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Р规则第 1 条 1(a)、(b)、(c)和(f)所有在体育场举行的比赛,将分别由国际田联或有关的地区协会指派国际发令员和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由技术代表指派国际发令员为比赛发令(和执行其他职责)。国际终点摄影裁判员将监督所有终点摄影裁判工作及担任终点摄影裁判长。Р第 119 条仲裁组Р举办规则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将任命一个仲裁组,仲裁组通常由 3、5 或 7 名仲裁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主席,另一人为秘书。在条件适当的时候应在仲裁组之外另聘一位秘书。Р当申诉涉及规则第 230 条时,仲裁组中应至少有 1 人为现任国际(或洲地区)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