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3.2.13 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美容店应执行 GB9666 规定。 4 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张晓明、崔玉珍。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 — 1996)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2 引用标准 GB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项目标准值二氧化碳%≤0.1 一氧化碳,mg/m 3≤10 甲醛,mg/m 3≤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 3≤0.15( 美容院)≤0.2( 理发店) 氨,mg/m 3≤0.5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m 3≤4000 沉降法,个/皿≤40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3.2.2 理发店、美容院(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 3.2.3 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戴口罩。 3.2.4 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 3.2.5 脸巾应洁净,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其细菌数应符合 GB9663 中表 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