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的定义、使用范围及构成第一条设备维修费是指设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为保持和改善设备的功能和精度、维持其原有性能所发生的费用。第二条维修费使用的范围是机电设备、工业建(构)筑物、工业炉窑、防火设施、工业计算机、工业生产化检验设备、测量(计量)设备、锅容管特(包括民用功能管网) 、铁路线、铁路信号系统以及铁路运输设备、汽车、工程机械、非生产性建(构)筑物(包括堡坎、围墙、生活区公路及照明、排洪沟、下水道等)、备品备件修旧等修理性支出; 部分年度性内外部协作项目费用;年度 AB 类(含新增)计划项目修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性消耗费用。第三条维修费构成主要包括: (一)维修项目费。主要指公司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机电设备 AB类大中修、日修(维护、保养、备件维护性修复等) 、非计划检修及设备事故抢修等维修项目;专项维修(测量设备修理、铁路修理、车辆修理); 其他维修(非生产性建构筑物维修、厂区公路维修、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包括设计费、施工费、备件费、材料费等。(二)维修协力费:指各单位通过区域承包、年度合同形式外协的设备日常保产维修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三)生维备件费是指各单位日修、定修所发生的备件新品费和备件修复费。(四)资本化项目是指实际修理费支出达到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50% 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年以上的检修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维修费统计。第四条下列费用不属于维修费列支范围: (一)各类生活消耗品(件)及其修理费; (二)各单位生产外协人员及生产劳务人员的人工费; (三)专用项目(更新改造、“四新”产品试用等科研项目等)开支的费用; (四)非检修需要的设备拆迁费; (五)改造或新建工程、零固购置安装及附属配套的项目费用。(六)新建项目的生产准备费及保产费。(七)生产性消耗、不纳入维修费统计范围的生产性消耗见附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