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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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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情节严重的, 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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