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定客户或受益所有人是否为本国的政治公众人物,或者在国际组织担任或曾经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如果与这些人的业务关系出现较高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采取(b) 至(d) 项规定的措施。对所有类型的政治公众人物的要求,也应当适用于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的人。 13 .代理行(原建议 7) 对于跨境代理行及其他类似的业务关系,除采取正常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外,各国还应当要求金融机构: (a)收集代理机构的充分信息,以全面了解代理机构的业务性质,并通过公开信息判断代理机构的信誉和监管质量,包括是否因洗钱或恐怖融资遭受调查或监管; (b) 评估代理机构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控制制度; (c) 在建立新的代理业务关系之前,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d) 明确规定每个机构的相应职责; (e)关于“过路账户”“,确信代理行已对可以直接使用委托行账户的客户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信代理行能够应委托行要求提供其通过客户尽职调获取的有关信息。各国应当禁止金融机构与空壳银行建立或维持代理行关系。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确信代理机构不允许空壳银行使用其账产。 14 .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原特别建议 VI) 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国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获得许可或进行注册,并受到有效系统的监测,以符合 FATF 建议要求的相关措施。各国应当采取行动,发现未经许可或登记注册而提供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并给予适当处罚。在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及其代理商开展业务的国家,任何作为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代理商的自然人、法人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或登记注册;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存一份可以随时被相关主管机构获得的代理商名单。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提供商将其代理商纳入自身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计划,并对其合规情况进行监测。 15 .新技术(原建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