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 、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 、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 ,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 、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 或包装日期) 和保质期, 或者生产日期( 或包装日期) 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 、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GF 120.7 — 2008 5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 能够以记录( 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 )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