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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1171速冻面米食品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的,则视为样品失效,应终止检验。Р7.2.2 各项指标的检验除注明外均取自然解冻后的试样,在测定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项目时只检验馅(或拌)料。Р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Р7.2.4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3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Р8 判定原则Р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Р9 异议处理复检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Р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Р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Р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Р9.3.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已过保质期或在保质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Р9.3.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Р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Р10 附则РGF 117.1-2008版。Р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杨军)、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郝丽)、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冯肇华)、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吕瑞春)。Р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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