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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水压试验后,没有明显残余变形。第六十条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一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详见附录 1、2、3、4)。检验报告应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六十二条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六十三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规则自 2000 年1月1日起实行。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 、总则 1.1 为了统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内容, 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特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1.3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压力定期检验包括锅炉经正常运行或因事故后的停炉状态的安全性能检验、水压试验检验及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本规范不包括新装锅炉、锅炉修理、锅炉改造等监督检验。 1.4 本规范与《条例》、《规程》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文件不符时, 应以上述法规文件规定为准。 2 、检验依据 2.1 《条例》及《细则》。 2.2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 2.3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锅则》)。 2.4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 2.5 有关的部标和专业技术标准。 2.6 国家有关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3 、检验人员资格和要求 3.1 独立承担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检验员证( 即锅炉检验员或检验师)。 3.2 凡参加半年以上锅炉检验并经本所评定或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检验员从事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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