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核实、损失情况核实、相关取证及告知等内容。跟踪查勘及核损:指在第一查勘之后,根据案情需要进行的复勘或者定期进行的复勘或电话跟踪,主要是跟踪治疗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进一步核实损失情形,避免不合理费用产生。跟踪查勘直到伤者治疗结束,并进行费用理算。案件调解:指甲方根据案件需要,委托乙方进行调解,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 指导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调解, 或者直接参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涉案第三者进行协商的情形。案件应诉:指甲方因人伤案件被起诉时,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进行应诉。案件调查:指对保险事故真实性存疑或者索赔资料可疑,经由一般查勘( 医院查勘、交警队核实事故信息) 无法证实,需进行有针对性的取证和了解的案件。 10 门诊案件:指伤者仅门诊治疗,乙方仅电话核实情况并理算费用的案件; 单独费用理算:指甲方仅委托乙方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查并依据索赔资料理算相关赔偿费用,取得被保险人认可。(2 )差旅费不超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每案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三次,特殊案件另处。交通工具依普通交通工具为主,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3) 一宗案件多人受伤( 死亡), 如受伤( 死亡) 超过 2人, 则每增加一名伤者(死者) ,增加 100 元公估费用。 3、乙方在案件处理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对保险公司减少损失效果较明显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 给予乙方不超过该单挽回损失的 15 %作为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4 、乙方按时完成委托并递交甲方签收,甲乙双方每月底核对案件数量及公估费金额,乙方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递交公估费发票, 甲方收到发票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公估费用。 5、甲方将公估费用汇入乙方以下指定帐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红荔支行开户名称: 深圳民太安医疗健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帐号: 第八条、奖惩规定 1、本协议有效期内, 乙方如果出现违约行为, 必须按照甲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