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条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三)其它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第五章附则—9—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立的标准中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第二十六条军队系统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组织进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审计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 30 日后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1995 年8月8 日由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 1995 〕 84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10—主题词: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办法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解放军各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