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否可以改变行政处罚的效力?[案例]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某区公安分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以为然,认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扬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刭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是吝啬钱财的下插”,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多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问题:杨某是否有权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分析要点:此案属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害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予赔偿。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同时也是其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责,不能放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不作为形式的违法。因不履行法宝职责而提起赔偿请求,本案中,杨某接到恐吓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作为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安全职责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展开侦查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某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杨某的服装店被烧毁与某区公安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因此而对杨某造成的直接损失,某区公安分局应负赔偿责任。当然,杨某的请求也有其不合理之处,她可以要求公安局赔偿其被烧毁的服装、被破坏的店房以及服装店停业期间的经营性支出。至于营业收入,则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不能要求赔偿。杨某的赔偿要求遭到公安公安分局的拒绝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