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产品或者企业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记忆, 给消费者留下难忘的印象, 而且能使消费者对之产生好感或者认同感。因此, 中医药传统标识在现代的市场中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吉林一家药业公司银诺克公司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华佗银屑王”五字。为此, 华佗国药厂以银诺克公司使用的“华佗银屑王”与其申请注册的“华佗”商标相近似为由, 将该企业告上法庭。 2006 年 11月6日,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诺克药业公司商标侵权, 责令销毁全部的华佗银屑王产品,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可见, 华佗国药厂通过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将“华佗”这个中医药传统标识独占为其专有使用。如上所述, 中医药传统标识因为其与中医药及中华传统文化之间形成了固有的联系, 成为中医药及中华传统文化的象征或者标志, 或者其本身即为文化的一部分, 承载着中医药及中华传统文化, 这使得其不仅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文化价值。这价值是几千年来中医药及中华传统文化逐渐发展的结果, 是中华儿女几千年的智慧和劳动的共同结晶。如果这些商家将这些标识注册为商标, 那么这些商家就能独占地、排他地使用这些标识, 从而使之成为其私有财产。同样,外国商家也可以这么做。这无疑是将中华儿女几千年的共同“劳动”成果据为其私人所有。从自然法的角度来看, 这种占有是不正当的, 对全体中华儿女是不公正的。依照洛克的“劳动财产权说”, 每个人的身体和双手的“劳动”归属于他个人, 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创造享有权利[1] 。洛克的“劳动财产权说”不仅是有形财产权的理论根据, 也被认为是无形财产权的经典理论。或许有理论家对洛克的“劳动财产权说”提出了批评的意见[2], 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 那就是, 每个人都对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享有财产权利。中医药传统标识所具有的商业及文化价值, 应当属于全体中华儿女, 不能被某些人据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