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费用由业主或采购部门承担,制造厂应提供一切配合。 7.6 工程设备的检验要求: 7.6.1 对整机装的新购机械设备, 监理单位应参与运输质量及供货情况的检查。对有包装的设备,应检查包装是否受损;对无包装的设备,则可直接进行外观检查及附件、备件的清点。对进口设备,应提请进出口商检局检验,并由其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可作为向卖方提出索赔的依据) 。若发现设备有较大的损伤,或其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与合同不符,及缺件、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应由采购部门作好详细记录或照相,并尽快与运输部门或供货厂家交涉处理; 7.6.2 对解体装运的自组装设备,在对总成、部件及随机附件、备件进行外观检查后,应按合同规定由供货厂家工地组装或指导工地组装, 并按项目逐项进行检测实验,实验合格后,才能签署验收; 7.6.3 旧设备(指国际国内二手设备)应达到“完好机械”标准,其验收工作应在调出地进行, 经检查、测试不合格者不得发运。如业主委托, 监理单位可参与调出地检查、测试工作,费用由业主承担; 7.6.4 现场组焊或有条件的业主自制设备, 组焊( 或制作) 前应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有关的规范、标准认真审核,对自制设备不得降低标准。制作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制作和组焊,并经严格检验后,监理单位方可签认。 7.7 随机原始材料( 合格证、检验证明、技术资料等)、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 监理单位应督促采购(制作)部门全部清点,移交承包单位整理归档。 7.8 经检查, 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 监理单位应拒签验收单,并立即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处理,并尽快向业主报告。 7.9 工程设备安装前, 监理单位应组织采购供应部门、承包单位进行设备、随机资料的清点移交。出库后应办理移交手续。 7. 10 设备出库到现场的运输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