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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2015甘肃电大专科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要点〕(1 )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 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 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 )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 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 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 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2.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 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 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 3000 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 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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