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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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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 由职工本人到原企业查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缴费凭据后, 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2. 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由企业为职工补缴;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补缴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办理非帐户过帐手续。 3. 本人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综合业务科出具的《合同制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确定表》, 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第五条曾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所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知青社待业的职工,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 (一)先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确认其原在劳动服务公司、知青社待业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为职工补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补缴; (三)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的《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集体人员登记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手续。第六条改制企业集体为职工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的, 申报审批前, 应对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天。公示内容中应包括本单位和市劳动保障行政业务部门的监督电话。第七条企业或职工个人不得涂改档案,出具虚假资料和证明等。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 已办理的,重新审查认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由企业和个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条件进行审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国家、自治区对养老保险统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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