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税务登记。(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要点 1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 1995 年第 1 号)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 3 年的盈利记录。 2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 年 10 号令第 57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十四)红筹拆除问题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 号)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真外资还是假外资(假外资的拆除问题)外汇补登记(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处罚或者处罚金额较小, 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零对价格( 按照注册资本转让, 与税务机关沟通税务) (1) 补税风险(部分保留外资成分,转给真外资) (2) 外汇补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非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