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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建发[2007]15号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招投标活动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 严格施工合同的备案与审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 处挪用费用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 10-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措施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7 年6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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