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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水建发〔2019〕25号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一年内在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有3次及以上被公告不良行为记录的,省水利厅将对其参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进行限制。(三)市水利(务)局对其管辖范围内从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一年内有2次被公告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对参与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投标进行限制。(四)项目建设期内,主要参建市场主体有被公告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申报陕西省水利工程优质(仪祉)奖。(五)依法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投标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限制性要求。(六)各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单位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良行为整改确有成效的市场主体,由其提出申请,公告及记录部门可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告及记录期限,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记录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八、有关要求(一)要高度重视。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是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长效机制的突破口,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作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治标治本手段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二)要诚信经营。各市场主体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省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的文件,对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教育企业员工严守政策底线,坚持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良性发展。(三)要及时高效。各水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采集企业不良行为,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认定公告,限制市场主体有关活动,督促市场主体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瞒报等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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