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 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 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 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 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 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 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 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 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 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 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 定案) 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㈢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 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 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 避免盲目性, 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 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