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 配合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4. 工作程序 1) 报告原则: 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 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并在 2 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 初次报告:尽可能清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6.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 放入冷藏箱(柜) 等待调查人员查验, 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 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等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 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8. 责任追究 1) 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 24 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 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 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 影响领导决策, 影响事件处理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 由哪一级负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