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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返点会计处理方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17.95 贷:应收账款——— P 公司(返利) 60000 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增值税款另行支付(1 )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 3(1 ); (2 )收到 P 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x 饮料 51282.05 应收账款—P 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 P 公司(返利) 60000 (3 )收到 P 公司返还的增值税款时借:银行存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 P 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P 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 S 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种情况, 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 商品按含税价计算, 增值税款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 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对此, 收受方( 即经销代理商) 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增值税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其会计处理为: (1 )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 3(1 ); (2 )收到 P 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借:库存商品—— x 饮料 60000 贷:应收账款——— P 公司(返利) 60000 (3 )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8717.95 贷:存货跌价准备( 60000-60000 ÷ 1.17 ) 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 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 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 属主营业务的范畴; 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 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 所以, 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增值税的计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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