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时除外。第十三条盲人及各类一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 入学、治病的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有关证明,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或船舶,半价收取车船费,并准予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第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优先受理和执行残疾人告诉、申诉和申请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第十五条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第十六条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因残疾人要比规定标准提高 2 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第十七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 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第十八条城镇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以上残联审核,报所在地(州、市)计划部门按照农转非户口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1、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2被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 3在国家或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奖的。第十九条各市、州(地区)所在地及旅游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县(市、区)、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第二十条各地原定优惠政策低于本规定标推的,以本规定为难。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