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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告知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之前所签发的所有质量安全整改意见必须整改完毕,并报质监站(安监站)监督完成; 备注:未申请解锁的,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后二天内统一给予解锁。十、服务热线、质量举报电话: 86781413 、 86781412 ,受理人:刘海兰、江虹。交底人员: 北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望各方主体认真履行。 1 、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建设项目的批文、报建、招投标、监理等有关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 、业主、承包商、监理等现场管理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 5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擅自交付使用。 6 、承担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检测能力,通过计量认证,并符合检测市场管理规定。 7、组织钢筋、试成桩等分项工程验收前, 相关原材料、试件的检测报告及配合比等应完整。 8 、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该具备的所有检测报告( 包括对不合格报告情况进一步检测的检测报告,未到龄期的试块除外) 应完整。 9、所有技术资料( 包括施工、监理等) 在项目部现场须有保存, 便于监督人员在巡查或验收监督时进行监督抽查;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把资料分门别类置于验收地点,便于验收人员审查,现场没有的均当作无资料处理。 10 、进场材料使用前按规定必须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11 、竣工验收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作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须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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