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2014〕242号),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在每个单体的建筑物主立面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责任人等。(九)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工作程序1、工程施工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连同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等送监督站抽查,并同时提交一份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规定的竣工图(扫描电子文件PDF格式)归监督档案存档,监督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回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南海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申请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2、由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各方的验收意见。3、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现场监督。现场监督发现有未按图施工或影响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缺陷)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质量),责令相关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4、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监督站补充提交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式GD-E1-913□□□)、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式GD-E1-914□□□)。收件齐全后监督站5个工作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十)其它事项三、监督告知会签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专业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年月日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监督站项目监督员:联系电话:协管监督员:联系电话:专职协管员:联系电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