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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训合格证书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室真实情况申报备案。二级 BSL 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8 )的要求后进行申报备案。第五条申请 BSL 实验室备案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1、《云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 、实验室所在机构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3 、实验室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4 、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 5 、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6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申请备案机构在提交符合第五条所列资料后,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完成形式审核及现场审核。通过审核者予以备案,发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对不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单位, 负责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停止该实验室的实验活动。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不得进行转让和买卖。第八条通过备案的申请机构,若 BSL 实验室无可能影响其生物安全管理的情况变更的,应当在每年 12月1 日前就其备案所提交材料是否继续有效, 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BSL 实验室备案材料有效性说明书”。若 BSL 实验室基本信息、检测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于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BSL 实验室备案变更说明书”。第九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由实验室的法人机构向应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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