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指一类和二类病原微生物。?第八条:人间、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制定部门?第九条:采集样本具备的条件Р第十条~第十三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Р途径-10?前提条件:接收单位、容器符合要求和取得批准-11,?批准的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11 ?运输要求:不少于2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有批文可以)、采取防护措施-12、13Р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菌(毒)种保藏Р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任务:储存、提供菌(毒)种和样本?重点: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Р第十七条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Р第十七条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