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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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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行核实,例如申办公证的《推荐信》上载明“XXX曾获得XX奖”,公证机构则需要核实获奖情况;再例如对《个人收入证明》所记载收入时间和收入数额的真实性,公证机构也应当去出具证明的单位进行核实,等等,因此,如果不能完成对普通私文书内容的审查,则不宜适用第33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对普通私文书办理直接公证。14、【适用第34式和第35式的审查标准】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和第35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公证机构对被证明文书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但形式审查不是不审查,通过字面审查就发现被证明文书的内容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存在疑问的,则应当不予公证。15、【按类别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在选择适用公证书格式时应当切忌选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或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却按照第三十四“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四、选择公证书格式16、【第一类与第34式的选择】同一公证事项既可以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以直接公证方式出具公证书,又可以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以间接公证方式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现有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申办公证的目的、文书接受单位的需要、公证行业的以往惯例、出证的成本和效率、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公证行业的长远利益、公证机构的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后作出选择。通常以直接公证的方式出具公证书更能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核心价值,这是公证业务发展的方向。但是,选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多要求公证员进行实质性审查,申办成本会提高,出证效率会降低,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选择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以间接公证的方式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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