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故,合同未成立。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9条(1 )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 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2 ) 但是,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 )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自测练习之案情简介案情简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 25 日发传真: 木材, 可供 1200 立方米, CIF 某港 USD850 /立方米,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 12月5 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12月1 日回传真: 你方 11月 25 日传真木材 1200 立方米, 请延长实盘有效期 10 天。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 12 月3日发传真:你方 12月1 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 1500 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 12月 15 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12月5 日回传真: 12 月3日发传真收悉, 请空运样品, 并请再次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 12月7 日发传真: 你方 12月5 日传真收悉, 木材样品已空运, 数量可达 1500 立方米,最优惠价为 USD800 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12月 13 日回传真: 木材样品未收到, 请将此 1500 立方米, USD800/ 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 2 天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