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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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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即“收到交”原则。Р④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РA.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РB.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之。Р这样,对非集装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起讫适用《汉堡规则》Р(2)赔偿责任。Р海牙规则的许多原则都是对承运人有利的。其中承运人免责事项,大部分没有贯彻“有过失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现在看来,是不合理的。这是由于过去航海技术落后,远洋运输风险很大,所以给承运人许多保护。随着技术的进步,如果继续让承运人享受对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免责的权利,缺乏合理依据。终于,在汉堡规则中,确立了,以过失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Р《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Р(3)货物。Р《海牙规则》中货物的概念不包括①舱面货物和②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③活动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做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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