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位继承人平均分割。黄侃与张琼英于 2005 年4月8 日举行婚礼,同年8月8 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2 年6 月黄侃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琼英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不持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查, 黄侃于 2004 年春天, 筹集资金建房五间, 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在此居住。举行婚礼时,张琼英的父母送给她首饰价值 10 万元。 2005 年6月, 黄侃抽奖获得奖金 2 万元。登记结婚之后,黄侃获得的各种收入除正常生活支出外,尚有 6 万元存款在其个人名下。张琼英没有个人存款,但有用其个人收入结余购买的汽车一辆, 价值 13 万元, 该车登记在张琼英的个人名下。请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并说明理由。结婚的时间应该以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为准, 登记前举行婚礼法律上是不予认可的,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应当以登记结婚的时间为准。婚后无论哪方取得的财产,只要没有约定均应为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基于上述理由, 各自的婚前财产……; 共同财产为……。 2002 年1 月,赵海与吴妍结婚,并书面约定无论结婚前后, 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人均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 且收入颇丰。吴妍在紧张工作之余,放弃了一切娱乐活动, 一心一意照料孩子和公婆及赵海。 2005 年年初, 吴妍发现赵海与其女同事关系暧昧,遂发生争吵,此后,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同年 5 月,吴妍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赵海补偿自己的损失 50000 元。赵海同意离婚, 答案要点:吴妍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规定(《婚姻法》第 40条)。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义务较多,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予补偿。吴妍的请求符合本条的规定, 故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