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信息中心,不得私自进行,否则对施工负责人处以 100 元的罚款,并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三、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 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四、各使用单位不得强安、强要、强撤移动通讯设备和缆线等。需新增电 8 话及相关设备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信息中心设计施工时, 必须根据移动通讯系统的布局,科学合理给出安设方案,不得以破坏系统总体性能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施工。五、任何单位不得未经信息中心同意私自改变移动通讯设备位置、一经发现将给予 200 元的罚款。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分析。六、使用单位的井下电话机,必须按照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及维护。不得更改设备参数,达到完好状态, 七、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移动通讯缆线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通讯缆线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讯缆线的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讯缆线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通讯分线盒、放大器、缆线。凡丢失和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 500 元每次的处罚,对责任人给予 100 元每次的处罚,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加倍进行处罚。八、移动通讯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换。通讯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非正常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按照设备、材料赔偿价格从使用单位材料费中扣除。九、采煤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 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 否则处以 100 元以上的罚款。回撤缆线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十、信息中心电话班人员应经常下井检查、监督通讯相关设备、缆线的使用情况。对不按标准使用的,信息中心有权出具罚款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