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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案例(研究版)653页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5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海地难民权利案(五)塔蒂克案(六)《防止及惩治灭种罪公约》适用案第十篇国际组织法(一)接纳一国加入联合国的条件案(二)联合国大会接纳会员国权限案(三)损害赔偿案(四)某些经费案(五)联合国行政法庭所作补偿裁决效力案第十一篇国际争端及其解决(一)东卡累利案(二)和平条约解释案(三)多革堤案(四)西班牙国王的仲裁裁决报告第十二篇战争与中立法(一)加洛林号案(二)古巴海底电报公司诉美国案(三)阿姆斯特朗将军号案(四)阿帕姆号案(五)纽伦堡审判(六)东京审判(七)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问题(八)阿拉巴马号仲裁案(九)露西坦尼亚号案 第一篇国际法总论一、国际法的一般问题案例一: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SeiFujiiv.California)案情介绍:原告西伊福希系日本国民,为一项宣布他于1948年购买的土地已转归加利福尼亚州的判决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中提出的唯一问题是加利福尼亚州《外人土地法》的效力问题。原告提出的第一个抗辩是,加州《外人土地法》的效力已被《联合国宪章》“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规定所废止和取代。原告援引《联合国宪章》的序言、第一条、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根据。法院认为,《联合国宪章》是一个条约。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权力下缔结的条约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各州法官概应受其约束。”关于这一点没有疑义。然而,条约并不自动取代与它不相符合的地方法律,除非该条约的规定是“自动执行”(self-exercise)的。按照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所说,条约被法院视为与立法机关的法令相同,无论何时它都自己发生作用,无需任何立法条款的帮助,但是当条约的规定含有契约的性质(importacontract),即缔约的一方约定履行一个特定的行为时,这个条约是指向政治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在它成为法院的规则之前,须经过立法程序使这个契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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