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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1495-2016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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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装置。 A3.2.2.2.2 对于无手动选档器的汽车,应分别以 30 、 40 、 50 km/h (如果该车道路上最高速度的 3/ 4低于 50 km/h ,则以其最高速度 3/ 4的速度)的稳定速度接近 AA ′线。 A3.3 加速行驶操作 A3.3.1 汽车应以上述规定的档位和稳定速度接近 AA ′线,其速度变化应控制在± lkm/h 之内;若控制发动机转速,则转速变化应控制在±2%或± 50 r/min 之内(取两者中较大值)。 A3.3.2 当汽车前端到达 AA ′线时,必须尽可能地迅速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即节气门或油门全开),并保持不变,直到汽车尾端通过 BB ′线时再尽快地松开踏板(即节气门或油门关闭)。 A3.3.3 汽车应直线加速行驶通过测量区,其纵向中心平面应尽可能接近中心 ′。 A3.3.4 如果该车是由牵引车和不易分开的挂车组成,确定尾端通过 BB ′线时不考虑挂车。 A3.4 声级测量 A3.4.1 在汽车每一侧至少应测量四次。 A3.4.2 应测量汽车加速驶过测量区的最大声级。每一次测得的读数值应减去 1dB (A)作为测量结果。 A3.4.3 如果在汽车同侧连续四次测量结果相差不大于 2dB (A),则认为测量结果有效。 A3.4.4 将每一档位(或接近速度)条件下每一侧的四次测量结果进行算术平均, 然后取两侧平均值中较大的作为中间结果。 A3.5 汽车最大噪声级的确定 A3.5.1 对应于 A3.2.1.1 条中 a)的档位条件,直接取中间结果作为最大噪声级。 A3.5.2 对应于 A3.2.1.1 条中 b)的档位条件,如果用了第二档和第三档测量时,取两档中间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大噪声级。如果只用了第三档测量时,则取该档位的中间结果作为最大噪声级。 A3.5.3 对应于 A3.2.1.1 条中 c)的档位条件,取发动机未超过额定转速的各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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